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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在这 让劳动者维权不再盲目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而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关键。为了讨个公道,许多劳动者曾跌跌撞撞地踏上了维权之路,但却在维权过程中碰得遍体鳞伤。在此,市人社局整理了一些劳动者维权知识,希望借此可以帮助劳动者实现自己的“维权梦”。

  劳动者应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主动督促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如下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我市各镇(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恩平市劳动监察大队 7720504 ;

  恩  城 7810165;君堂镇 7176320;牛江镇 7633456;

  良西镇 7393936;沙湖镇 7682115;圣堂镇 7389332;

  横陂镇 7225932;大田镇 7323827;大槐镇 7276398;

  那吉镇 7281816;东成镇 751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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