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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4号 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以下简称《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为方便和规范企业办理《年度报告》报送,海关开发并正式启用了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企业网上提交功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方式和要求

  (一)企业范围。

  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下列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

  3.加工生产企业。

  (二)企业报送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

  1.企业自行报送。

  方法一:登陆“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方法二:通过预录入机构,使用本企业的电子口岸操作员卡登录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2.企业委托报送。

  企业委托报送的,需要委托预录入机构,由预录入机构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三)企业报送要求。

  1.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含本日)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委托报送的另需提交纸本)。

  企业逾期报送的,在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海关不予确认。

  2.《年度报告》中的以下信息(统称“关键信息”)应当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一致:企业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经济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上级单位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备案报关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因《年度报告》中关键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被年报系统自动退回的,企业应按照《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待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办结后,重新在线填写《年度报告》向海关报送。

  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中除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注册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的,企业不需要到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年报系统自动将《年度报告》中非关键信息更新至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

  3.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即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年度报告》,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4.企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申请人工确认,并接受海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经理的约谈,听取海关相关政策规定的宣讲。

  二、关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处理

  (一)企业逾期超过30日(不含本数)未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并对该企业进行通关锁定。

  (二)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含纸本),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并接受海关的约谈后,海关将解除通关锁定,恢复接受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三、关于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的办理

  自公告下发之日起,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一)企业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

  企业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预录入机构通过“关企合作平台”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待系统提示可以到注册地海关现场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后,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

  企业非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可以通过每年报送《年度报告》,一并变更非关键信息。

  2.企业自行通过“关企合作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的,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更新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不需要到海关现场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提交变更申请的,在系统接受变更申请后,企业还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注册地海关进行人工审核确认后,系统将变更信息更新至企业注册信息。

  特此公告。

  江门海关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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