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须知
一、契税的申报和缴纳期限的规定
新的《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对契税的申报、缴纳时间规定如下: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缴纳税款。
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新《细则》实施前,已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期限的规定
201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缴税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
三、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契税申报手续的,地税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相应处理。纳税人不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契税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