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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出台《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

  自2011年1月1日起,江门市契税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税部门。原《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办﹝2006﹞97号,下简称原《细则》)已不适应当前契税征收管理的需要。为统一和完善全市(含四市三区)契税的征收管理,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下简称新《细则》)。

  二、新《细则》实施后,有哪些人受影响?

  新《细则》实施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市三区)所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三、新《细则》实施后,纳税人缴纳契税是否会增加?会取消原来一些契税税收优惠吗?

  税法关于契税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税收优惠等税法实体法相关规定不会变化。但新《细则》在国家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对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缴纳期限等问题。

  四、新《细则》主要有哪几方面变化?

  新《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最新契税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修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原《细则》适用范围是江门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新《细则》适用范围扩大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包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二是明确了征管主体。原《细则》规定契税的征管机关是江门市财政局;新《细则》明确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三是明确了江门市契税的缴纳期限。新《细则》明确我市的契税缴纳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80日内缴纳契税。

  四是更新了实体法规定。根据国家近年出台契税政策,修改了原《细则》税法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实体法规定。

  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应如何确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1、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当天。2、土地转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当天。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当天。4、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签发的当天。5、商品房买卖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签订的当天。6、房屋赠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赠与公证书签订的当天。7、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房屋交换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标准文本合同签订的当天。8、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六、契税的申报和缴纳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契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多少天?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二)契税的缴纳期限是多少天?

  纳税人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后,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80日内缴纳契税。

  (三)逾期申报或缴纳契税如何处理?

  1、纳税人逾期未申报契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具体应如何理解上述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规定?

  例如,张三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应在10日内(即2015年1月19日前)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手续,180日内(即2015年7月8日前)缴纳相应契税税款。如该纳税人在2015年1月19日前未申报契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以相应罚款。如纳税人在2015年7月8日前未缴纳契税税款(不论是否已申报)的,自2015年7月9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七、新《细则》如何和原《细则》衔接?以前年度税款的滞纳金应如何计算?

  新《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税法实体从旧的原则,纳税人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缴纳契税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新《细则》实施后180日内),2015年6月30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应按新《细则》在180日内缴纳契税,超过上述期限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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