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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恩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升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结合消防救援队伍实际情况,我大队起草了《 恩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至5月8日止,逾期不予采纳。意见反馈的方式为:书面意见,以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至我大队。

  联系电话:0750-7786190

  传真号码:0750-7786194

  邮寄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新平南路106号

  邮政编码:529400


  恩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25日


恩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再次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精神,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执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切实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和《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意见》所提及的,在恩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二)本实施意见教育优待、财政保障还适用于一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一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指在消防救援站、专业森林消防队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合同制消防人员。

  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三、职业荣誉保障

  (一)春节和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和成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消防救援大队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时,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慰问计划,做好统筹安排。

  (二)组织、宣传、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三)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金,奖励标准具体参照当地慰问部队立功受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四)对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在恩平市的,由属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并将优待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费用。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保险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因病)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待中央政策出台后,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二)医疗待遇。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三) 医疗保障。恩平市各级医疗机关对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全市各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给予消防救援人员予以优先优惠待遇。

  (四)伤亡抚恤待遇。

  1、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2、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地、家庭生活基础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江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随队家属就业或安置,符合条件的,发放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

  (三)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1、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地方优质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学。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20分录取。

  3、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

  5、一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确保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财政预算保障

  (一)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不设县的地市,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七、退出人员保障

  (一)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二)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本方案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后期相关政策若有调整,以上级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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