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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调整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 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颁发了《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文。按文件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将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并对符合政策的退休人员进行待遇重核和差额补发。我市有10071人符合调整范围,我局按文件精神对这10071名退休人员进行了待遇重核,相关待遇差额已7月初发放到位。

  一、调整对象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即1998年7月前参加养老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至2014年12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且视同缴费账户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含有视同缴费账户的退休人员,视同缴费账户利息由原银行同期利息改为按年工资增长利率计算利息。

  重核视同缴费账户及过渡性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重核前的,仍按重核前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

  三、发放办法

  1、重新核定视同缴费账户,按重核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发放。

  2、累计补发额(含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计并一次性补发。

  四、计算公式

  每月增加额=利息差×过渡期÷120×历年调整公式

  累计补发额=每年月增加额×对应年度补发月数之和

  案例一(过渡期办理退休):张三,1976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10月享受退休待遇,视同账户本金39195.56元,原视同账户利息4114.8元,按新办法重新算后利息14618.29元,视同账户利息差10503.43元。调整后其每月养老金增加金额为76.71元。一次性补发金额为4452.6元。

  案例二(过渡期后办理退休):李四,1988年6月参加工作,2012年12月享受退休待遇,视同账户本金6538.57元,原视同账户利息1383.79元,按新办法重新后利息5984.1元,视同账户利息差4600.31元。调整后其每月养老金增加额为42.27元。一次性补发金额为107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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