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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本解读: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图片解读: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视频解读: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联系人: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华棠,联系电话:0750-712709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七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恩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恩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登记住所在恩平市,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竞争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不向企业收费、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市政府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恩平海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

  (一)经评审委员会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并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组建恩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内选取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方法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名单须由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考评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考评。

  (三)提出建议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住所在恩平市且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符合国家、省和江门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2年国家或省、江门市、恩平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我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2年无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以下荣誉或资质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二)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三)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四)获得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认证、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五)具有获得资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和相关事项要求,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资格审核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六)现场考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市市场监管局。

  (八)初选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将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综合审议,最终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市政府质量奖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结合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4年可重新申报,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下一届可继续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届奖励名额。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内外包装上。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在获奖2年内,企业或组织应加强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严格遵守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发现受到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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