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从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多维度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对外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
一、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恩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
”注册商标的丝印版1块、音箱1台和电源时序器1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
”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注册商标标注于其生产的音箱和电源时序器产品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注“
”注册商标的丝印版1块,音箱1台和电源时序器1台,并处以罚款30000元。
二、恩平市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4月,请求人恩平市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专利名称为“支架底座”、专利号为ZL20213044**55.0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恩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4月7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4月7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组成合议组,2025年4月9日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勘验检查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依照《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本局认为,将涉案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中间内凹部分形状与四周相适应,呈梯形和方形的组合形状,高于A字形中间的横向沟槽,两侧上表面分布有若干横向细凹槽,前后无明显高度差,后方较窄,转角处无明显弧形,涉案专利中间内凹部分呈带有圆弧的三角形,高度与A字形中间的横向沟槽一致并连通,两侧上表面没有若干横向细凹槽,前后有较明显高度差,后方较宽,转角处有明显弧形。2024年5月,本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