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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



一、受理和立案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六)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线下办理流程

(一)申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取证。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四)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五)决定。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六)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受理渠道

受理窗口: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办理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沿江中路40号三楼。

办公电话:0750-772454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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