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佰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佰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RHA17L
住所:恩平市恩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C5-2号(车间3)三楼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佰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印有“SENNHEISER”商标的无线麦克风面板80块,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SENNHEISE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遂于检查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80块印有“SENNHEISER”商标的无线麦克风面板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2年7月2日开始,在未经“SENNHEISER”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无线麦克风面板上使用与“SENNHEISER”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SENNHEISER”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为“森海塞尔电子两合公司”,注册号:33111500,该商标是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麦克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均受法律保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80块标有“SENNHEISER”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麦克风面板,正准备将上述标有“SENNHEISER”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麦克风面板装配成无线麦克风进行销售,因成品尚未生产出来,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32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2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尚未制成成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80块标有“SENNHEISER”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麦克风面板;
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