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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佰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佰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RHA17L

所:恩平市恩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C5-2号(车间3)三楼


202288,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佰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印有“SENNHEISER商标的无线麦克风面板80,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SENNHEISE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检查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80印有“SENNHEISER商标的无线麦克风面板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272日开始,在未经SENNHEISER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无线麦克风面板上使用与SENNHEISER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SENNHEISER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为“森海塞尔电子两合公司”,注册号33111500该商标是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麦克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80标有SENNHEISER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麦克风面板,正准备将上述标有SENNHEISER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麦克风面板装配成无线麦克风进行销售因成品尚未生产出来,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32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210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38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尚未制成成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80标有SENNHEISER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麦克风面板

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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