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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槐处字〔2019〕01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槐处字〔2019〕1号


当事人:恩平市裕盈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56460461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恩平市大槐镇石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甄伯棠;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经营日期: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纸箱系列产品,E 坑纸板系列产品;

联系电话:138****6692;

邮政编码:529400。

2019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恩平市大槐镇石及工业区的恩平市裕盈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有2名工人正在开工,在该公司办公室外发现印有“ENTERTAINMENT”商标的纸箱100个。扫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本局遂于2019年1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纸箱系列产品,E 坑纸板系列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当事人在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承接印制标注“ENTERTAINMENT®”商标纸箱100个。该批纸箱是作为样品提供给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当事人只收取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成本,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9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槐告字〔201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其行为也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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