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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沙湖丰穗米业加工厂)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沙湖丰穗米业加工厂)
恩市场监管沙处字〔2022〕20号
当事人:恩平市沙湖丰穗米业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74468892N
住所:恩平市沙湖镇那梨管区(南昌村公路以西至岭咀村土地)
2022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恩平市沙湖丰穗米业加工厂生产经营的“沙湖米(象牙香粘)”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2批次的“沙湖米(象牙香粘)”共100包(净含量5千克/包),其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示值为78.6克,而营养素参考值%却标示为6%,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商品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04月25日,主要从事粮食加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8月,当事人以1.02元/条的价格委托新兴县友好塑料包装厂印制“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规格:5千克)200条,该批次包装袋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示值为78.6克,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为6%。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计算公式NRV%=(X/NRV)×100%,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300克,碳水化合物78.6克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78.6克/300克)×100%=26.2%。经查实,该批包装袋已投入使用157条用于封装“沙湖米(象牙香粘)”,其中57袋“沙湖米(象牙香粘)”已通过批发和零售方式售出,违法所得合计2980元,剩余100袋(货值5000元)被依法扣押。剩余43条“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货值43.86元)尚未投入使用。涉案货值共计8023.8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复制)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沙湖米(象牙香粘)检验报告、经营情况说明、“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生产商资质材料和送货单、举报投诉信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沙告字〔2022〕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如下:1.当事人认为其无主观过错,营养成分表印刷错误的原因在于印刷厂;2.处罚过重,营业素参考值印刷错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影响;3.该标签属于标签瑕疵,应予以责令改正而不是行政处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其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流入市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沙湖米(象牙香粘)”100袋;
三、没收“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43条;
四、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