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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顺赞摩托车行)
当事人:恩平市顺赞摩托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1L2RC72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82号首层
经营者:冯顺赞
2023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82号首层的恩平市顺赞摩托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与产品合格证标注情况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一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标示“绿源 液冷 车架码:192822304856796 型号:TDT22075Z”1辆和标示“绿源 液冷 车架码:192822304856718 型号:TDT22075Z”1辆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2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从浙江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以下2辆电动自行车:车身标示“绿源 液冷 车架码:192822304856796 GD-ZOC-PLTBB-T22075-RC-碟陶钢丝胎NFC(前置) 霜灰色-月光银-纳米黑 型号:TDT22075Z”和车身标示“绿源 液冷 车架码:192822304856718 GD-ZOC-PLTBB-T22075-RC-碟陶钢丝胎NFC(前置) 霜灰色-月光银-纳米黑 型号:TDT22075Z”。当事人在上述电动自行车搁脚板处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预留蓄电池扩展接口后再将其放在店内对外销售。2023年9月8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认证审查,结果为上述电动自行车与认证车型不一致。
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800元/辆,销售价为1300元/辆。本案货值金额为2600元,截至案发当天,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涉案的标示“绿源 液冷 车架码:192822304856796 型号:TDT22075Z”1辆和标示“绿源 液冷 车架码:192822304856718 型号:TDT22075Z”1辆、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等。
2023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3〕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与其认证备案车型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