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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恩平飞鹅塘分公司未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1826


当事人: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恩平飞鹅塘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X4GC9X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营业场所:恩平市恩城福安东路82号首层;负责人:庞清秀;成立日期:20170915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20184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恩城福安东路82号首层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恩平飞鹅塘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和地磅涉嫌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在对快运货物进行贸易结算时使用的一台地磅和一台电子秤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其中,地磅(产品型号:XK3190-A12+E20161220日经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并标明下次检定日期为20171220日;另一台电子秤(产品型号:XK3190-A12+)自该分公司成立之日使用时起未申请检定。至201843日案发当日止,上述两台计量器具仍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过程中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快运单照片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86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18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台秤和地磅;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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