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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定量包装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188

             

当事人: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07747298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恩平市东安镇金坑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冯活灵;成立日期:19980902日;经营范围:销售液化石油气。

受委托人:陈顺长,今年55岁,广东恩平人,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8424,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装瓶区有充装好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60瓶,其中有15瓶液化石油气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该60瓶液化石油气经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认定为净含量不合格。我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我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装瓶区检查时,发现有充装好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60瓶,其中有15瓶液化石油气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同日经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认定该60瓶液化石油气为净含量不合格。每瓶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为100元,该批违法液化石油气的货值为6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6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1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标注定量包装净含量及净含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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