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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凯燕电声器材厂)


当事人:恩平市凯燕电声器材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L2CD4W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凤山路151号、153号一楼

经营者:吴权威


2022109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202271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1616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11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202271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

202211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D0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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