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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泰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泰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PAUX4H

所:恩平市工业四路南昌村5号首层之二


当事人销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YE-ZFZD-E5W-A01-2,生产日期2021-09-2320211222日经检验为“产品不合格20224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品《检验报告》(NOC202112234710时,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1011中山市警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货80个同型号(型号:YE-ZFZD-E5W-A01-2)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中上述型号、生产日期为2021-09-23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3个,进货价19.5/个,销售价为35/个,于20211125日销售给了第三方检验机构。202246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品《检验报告》NO:C202112234710《检验报告》NO:C20211223471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接地保护、基本功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6.5。涉案货值金额105元。

另查当事人在案发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及入库验收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确实不知道进货的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YE-ZFZD-E5W-A01-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抽查结果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Dz201614234)、情况通知说明函、说明等证据资料,并能相互印证。

20227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确实对进货的产品不符合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供货商的资质审查;

2.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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