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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质监局关于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采用先进测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江门市,并在江门市纳税的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明企业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认证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第四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通过复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本办法所称的通过复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已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五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证。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在获得认证后,按照当年江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的申请时间,向属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蓬江区和江海区企业直接向江门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给属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除蓬江区和江海区企业申请材料由江门市质监部门进行初审外,其他各市(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属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到江门市质监部门。

  (二)江门市质监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安排资助经费。

  第八条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资金纳入江门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每年财政预算金额安排资助。

  第九条 江门市质监局对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获资助企业应当持续保持测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完善经营、生产各个环节的检测监控,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企业,由江门市质监部门负责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助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截留或改变资助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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