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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莎莎母婴用品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109


当事人:恩平市莎莎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0KW7U2D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春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27日,本局依职权到恩平市莎莎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进一步核查情况,本局于现场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9日从广州市荔湾区爵盛玩具商行进货“婴儿音乐玩具”(生产单位:汕头市拉米奇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拉米奇;型号:L215)12台对外销售,进货价为7.7元/台,销售价为18元/台。2020年8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婴儿音乐玩具”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项目(玩具警告标识)不符合GB 6675.1-2014,(小零件)不符合GB6675.2-2014,(标识和说明)不符合GB19865-2005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婴儿音乐玩具”已销售5台,3台被封样送检,4台于案发当天被本局予以扣押。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1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8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询问通知书;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产品质量案件线索移送处理通知书;6、经营情况说明;7、销售单;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4400203302504691)。

2020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1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婴儿音乐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婴儿音乐玩具”4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82.4元;

三、罚款43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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