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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一箭陶瓷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叉车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2

直线 2

当事人:恩平市一箭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K8Y1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恩平市沙湖镇陶瓷工业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山,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60513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瓷制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20181219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沙湖镇陶瓷工业大道11号的恩平市一箭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陶瓷产品仓库发现有一辆正在叉运瓷砖的叉车,出厂编号:GT0403744,车身标注有“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制造许可证号TS25100268-2018”的字样。另外,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一种陶瓷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一箭陶瓷”、“负离子健康砖”等字样,并标注有“产生负离子 强效除甲醛 净化空气 一石多面”、“CCTV央视网播报品牌”、“意大利原创设计”等宣传内容,另一种陶瓷产品标注有“GI∧”商标、“负离子瓷抛砖”字样,并标注有“高铁战略合作品牌”、“央视黄金档展播品牌”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及上述两种陶瓷产品宣传内容的有关证明等材料作检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1812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车身标注有“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制造许可证TS25100268-2018”字样、出厂编号为GT0403744的叉车,属于当事人所有。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在生产车间使用上述叉车作业。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一种陶瓷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一箭陶瓷”和“负离子健康砖”字样,并标注有“产生负离子 强效除甲醛 净化空气 一石多面”、“CCTV央视网播报品牌”、“意大利原创设计”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产品的佛山市一箭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在厂提货证明》、《央视广告发布合同》及意大利原创设计的购买证明,证明该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相符。当事人还生产有另一种陶瓷产品标注有“GI∧”商标和“负离子瓷抛砖”字样,并标注有“高铁战略合作品牌”、“央视黄金档展播品牌”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产品的佛山一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在厂提货证明》、《中央电视台电视广告素材内容审查单》、GIA极简大理石瓷砖强势登陆央视CCTV-2的广告截图及《广州南站广告发布合同》,证明该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相符。上述两种产品均由当事人提供《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017FM10052R012017FM10180R01)证明其负离子浓度及抗菌率的宣传内容与实际相符。

以上违法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叉车产品合格证、佛山市一箭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箭陶瓷”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在厂提货证明、意大利原创设计购买证明、央视广告发布合同书、佛山一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GIA”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委托在厂提货证明、中央电视台电视广告素材内容审查单、GIA极简大理石瓷砖强势登陆央视CCTV-2的广告截图、广州南站广告发布合同、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7FM10052R012017FM10180R01)、“GIA”和“一箭”瓷砖的库存证明及提货证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3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且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用于生产车间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对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叉车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主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案发前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未发生安全事故和危害后果,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作出从轻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责令30日内改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2、处3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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