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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画中色喷绘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1820

当事人:广州市画中色喷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3568386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东路360号大地工业区B4楼;负责人:汪后安;经营范围:商务服务;成立日期:200984日,联系电话:******

20184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美华东路锦江花园11号铺位的恩平市恩城本草大约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药房玻璃橱窗上发布的广告涉嫌药品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11月在位于恩平市美华东路锦江花园11号铺位的恩平市恩城本草大药房玻璃橱窗上以张贴画的形式发布一幅天草®丹参保心茶(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40008)广告,广告主要内容有“头晕 胸闷 心慌 喝天草®丹参保心茶 对血管好 对心脏好”,规格是1.8X1米。天草®丹参保心茶说明书内容为“……[功能主治]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阴型胸痹的辅助治疗,可缓解胸闷、心痛、心悸……”,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费用为45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盖有生产企业黑龙江北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天草®丹参保心茶说明书、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得天草®丹参保心茶说明书内容等证据资料,并能相互印证。

20186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18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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