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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信德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信德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JKG82
住所:恩平市东成镇东安工业区E区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伍旭亮
2023年06月2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当事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数据失实、漏检等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7月10日,将该线索交由我局依法处理。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5月23日对粤JT1833车辆的“车身对称高度差(mm)”项目进行检验时,将前后轴两侧的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的数据录入至高度值数据项,并出具上述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40230523000100001-1)。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5月31日对车辆粤JT3731、车辆粤JU2091、车辆粤JQ8100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漏检了“车身对称高度差(mm)”项目,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40040230522000140001-1、440040230530000080001-3、440040230530000140001-1。当事人收取检验费用900元。
当事人检验上述4辆车辆共收取了检验费用1200元。本案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1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案件交办通知书、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问题确认表,取证单及相关书证和电子证据(安检视频)、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仪器校准证书复印件、询问笔录、编号为440040230523000100001-1、440040230522000140001-1、440040230530000080001-3、440040230530000140001-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车辆检验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05月23日对车辆粤JT1833的“车身对称高度差(mm)”项目进行检验时,将前后轴两侧的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的数据录入至高度值数据项,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情形,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5月31日对车辆粤JT3731、车辆粤JU2091、车辆粤JQ8100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漏检了“车身对称高度差(mm)”项目,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三、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处6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37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