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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超然电动自行车行)
当事人:恩平市超然电动自行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785MA56TYFP2T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65号首层前1-5卡
经营者:曾浩超
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超然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由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合格的钢直尺对该店爱玛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总长度进行测量,现场发现有8辆在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总长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主要从事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恩平市超然电动自行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摆放一批电动自行车摆在店内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金属直尺(证书编号:CLV20230048,出厂编号:02)对该店在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总长度进行测量,现场发现有8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60222355011863、160222354031335、160222357013256、160222357013045、160222357002764、160222357002719、160222354043372、160222356052505)在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上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以500元/台的价格购进,以1300元/台的价格摆在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电动自行车。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0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4、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5、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订单表;7、测量尺的鉴定证书等。
2023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3〕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爱玛电动自行车8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60222355011863、160222354031335、160222357013256、160222357013045、160222357002764、160222357002719、160222354043372、160222356052505);
处以罚款10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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