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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龙声电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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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恩平市龙声电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6989848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恩平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门口左侧,法定代表人:冯积暖,成立日期:2008110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声器材。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当事人于20179月生产67台型号为WH-6150的教学功放机,并存放于仓库内等待客户提货。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52日依法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上述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外接软线。(检验报告编号:NO.C201805170878)。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共67台,已于20179月生产好,由于客户要求延期提货,一直存放于仓库内待售。抽检当天有4台用于封样送检,还有63台在抽检后已销售出去,每台成本价为170/台,销价为210/台,涉案总货值14070元整。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520元。

20188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本局复核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本局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教学功放机;

2、没收4台不合格教学功放机;

3、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4、处以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5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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