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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8

直线 2

当事人: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8063900X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住所:恩平市横陂镇横板和尚山前,法定代表人:XIONG GUANGWEI,成立日期:20081110日,经营范围:水泥、商品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的制造、包装、装卸及销售;工业及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等回收和处置(不含危险废物及许可证管理项目)。

20171218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P.C32.5R和型号为P.O42.5R两种包装水泥产品进行执法联动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水溶性铬(Ⅵ),检验报告编号分别是SN20170082SN20170096。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82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1832日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检。经复检,上述型号为P.C32.5R的水泥产品判定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N20170082-1;上述型号为P.042.5R的水泥产品维持原检验结论,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N20170096-1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经复检不合格的水泥产品103.5吨,成本价均为279.45/吨,其中有43吨的售价为395/吨,有35吨的售价为350/吨,有25.5吨的售价为365/吨。该批水泥已全部销售出去,涉案总货值为38542.5元,当事人获利9619.425元,即违法所得9619.42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上述经复检不合格水泥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江门市质监局复查合格,并对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水泥采取处理措施。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

20187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水泥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水泥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9616.425元;

3、处以罚款7708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6701.4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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