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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宝丽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20

直线 2

当事人:恩平市宝丽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5564336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园恩平园区二区B8号,法定代表人:李杰彬,注册日期:20100604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音响设备、电子产品,软件开发设计,音响设备安装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承接广播系统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201810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江门市质监局交办的恩平市宝丽星电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线索。经核查,2018821日广东省质局对当事人生产的T-2.5S功率放大器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1805700110011J。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1810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7月生产10台型号为T-2.5的功率放大器。2018821日广东省质局对该批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1805700110011J。不合格项目:标志和说明书、电气间隙和爬电路距离、电源端骚扰电压。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共10台,其中有3台用于封样送检,有7台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销售价为600/台,涉案总货值6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监督抽查抽样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11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广东省质监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属于严重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项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功率放大器;

二、没收型号为T-2.5S不合格功率放大器10台;

三、处以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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