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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迅驰电子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恩平市迅驰电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Q6GG2F,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9-4号3-5-2,投资人:郑梦觉,成立日期:2016年06月01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电子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CT80S-USB的调音台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外接软线。(检验报告编号:NO.C201805170875)。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10台,有4台在抽检当天用于封样抽检,每台销售定价为290元。涉案总货值2900元整。由于有6台已销售出去,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40元。
2018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调音台产品;
2、没收4台不合格调音台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4、处以罚款58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0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