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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升浪音响器材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12

直线 2

当事人:恩平市升浪音响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LKJE64,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D1号,投资人:华奕佳,成立日期:2016119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音响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24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机身标注“shenglang®”商标,型号为SL-368的移动式无线扩音机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外接软线。(检验报告编号:NO.C201805170874)。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10台上述产品,抽检当天有4台封样送检,其余6台尚未销售出去,成本价为330/台,销售价为380/台,涉案总货值3800元整,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

20188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移动式无线扩音机;

2、没收10台不合格移动式无线扩音机;

3、处以罚款7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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