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恩平市曼卡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11

直线 2

当事人:恩平市曼卡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YNB77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C5-1号(车间二)2楼厂房,经营者:黎伟恒,成立日期:20161116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音响周边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当事人于20180424日通过其经营的恩平市曼卡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5台机身上标注“MACADN®”注册商标字样的调音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0424日依法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并于当日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危险、绝缘要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端子、外接软线。(检验报告编号:NO.C201805170877)。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5台,有4台在抽检当天用于封样抽检,每台成本价470元,销售定价为500元。涉案总货值2500元整。由于有1台已销售出去,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0元。

20188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第十七条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调音台;

 2.没收不合格的调音台4台;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4、处以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27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