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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9

直线 2

当事人:恩平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MNBG5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C5-1号车间一(一楼),经营者:张健熙,成立日期:20160319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声器材、功率放大器、调音台、音箱、麦克风、五金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52940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24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标注“Depusheng”注册商标的功率放大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端子。(检验报告编号:NO.C201805170880)。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10台,抽检当天有4台封样送检,其余6台尚未销售出去,每台销售价为550元。涉案总货值5500元整。由于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2018823,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进产品质量问题,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功率放大器;

2、没收10台不合格功率放大器;

3、处以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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