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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北极声电子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21


 当事人:恩平市北极声电子厂,注册号:440785600064319,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恩平市东安南郊工业区金慧工业园A幢三楼,投资人:郑学军,注册日期:20081107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麦克风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20189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江门市质监局交办的恩平市北极声电子厂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线索。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PS-3310无线麦克风在广东省质监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9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87日生产20套型号为“PS-3310”的无线麦克风产品。2018813日,广东省质监局对该批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180570140900J。不合格项目:标志和说明书、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属于严重不合格)、外接软线(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20套,其中有4套用于封样送检,有16套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每套销售定价为100元,涉案总货值2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监督抽查抽样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退货物流单据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11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广东省质监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外接软线这两项属于严重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曾于20161226日对当事人生产不合产品的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二年内又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无线麦克风;

二、没收型号为PS-3310的不合格无线麦克风20套;

三、处以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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