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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修茂无照经营摩托车经销店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横陂处字〔20188


当事人:范修茂,性别:男性 ,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日,身份证住址:******,现住址与身份证住址一致,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85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北路55号的一家摩托车经销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正在销售的摩托车共35台,其中“HaoJue”品牌的女装摩托车14台,男装摩托车3台;“铃木”品牌的女装摩托车8台,男装摩托车1台;“HaoJiang”品牌的女装摩托车2台,男装摩托车6台;“金彭”品牌的女装摩托车1台。执法人员在店内还发现有摩托车机油、锁具、轮胎等摩托车配件。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

经查:当事人自2018318日起,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承租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北路55号首层作为经营场所,擅自从事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摩托车3台,其中“HaoJue”品牌的女装摩托车卖出2台,进货价5300/台,销售价5800/台;“铃木”品牌的女装摩托车卖出1台,进货价6350/台,销售价6800/台。当事人销售摩托车的经营额共计18400元,获得违法所得1450元。摩托车配件还没有销售出去过,没有利润,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18517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和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租赁合同、经营情况说明以及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6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陂告字〔201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提供事实的全部,且其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六条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

三、处以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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