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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团妹无照经营灯饰加工厂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横陂处字〔20187


当事人:陈团妹,性别:女性 ,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659日,身份证住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85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横陂镇锦村42号的一家灯饰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加工厂内有20名工人正在进行灯饰加工。加工厂厂房内摆放有正在运行的绕线机4台,已经加工完成的南瓜形状的灯饰成品5120个,还有一批用于灯饰加工的插座、灯泡和电源线等零配件。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加工厂的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该加工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

经查:当事人自201835日起,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恩平市横陂镇锦村42号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擅自从江门市鹤山广达电器有限公司接回订单,并雇请20名临时工人从事灯饰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加工的灯饰产品种类包括南瓜灯、雪花灯和直线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加工南瓜灯5120个,加工费为0.2/个,扣除成本为0.028/个;加工雪花灯6000个,加工费0.45/个,扣除成本为0.08/个;加工直线灯3000个,加工费0.15/个,扣除成本为0.023/个;上述三款灯饰的加工费共计4174元,扣除相关成本后,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692.3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1858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和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以及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6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陂告字〔2018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提供事实的全部,且其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六条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692.36元;

三、处以罚款1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92.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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