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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横陂镇横陂书店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横陂处字〔20186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镇横陂书店,注册号:440785600104212,经营者姓名:侯金荣,组织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02412日,经营场所:恩平市横陂圩迎龙东路5,经营范围:零售:报纸、期刊、图书(凭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文具;日用品。

经营者:侯金荣,男性,汉族,现年56岁,身份证住址:******,现住址与身份证住址一致,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2018419,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横陂圩迎龙东路5的恩平市横陂镇横陂书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水晶泥15盒共178个,其中:1、外包装标注“七彩超轻泥”的水晶泥1盒共12个;2、外包装标注“七彩水晶泥 海洋模型”的水晶泥2盒共24个;3、外包装标注“5D”的水晶泥2盒共22个;4、外包装标注“夜光杯”的水晶泥10盒共120个;上述商品外包装均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查:2018418日,有一个中年男子开车上门兜售,当事人见价格便宜就购进水晶泥15盒,每盒12个装,共计180个。其中外包装标注“七彩超轻泥”的水晶泥1盒共12,销售价为15/盒;外包装标注“七彩水晶泥-海洋模型”的水晶泥2盒共24个(现场检查时只有22个,有2个被经营者侯金荣家的小孩拿去玩了),销售价为15/盒;外包装标注“5D”的水晶泥2盒共24,销售价为15/盒;外包装标注“夜光杯”的水晶泥10盒共120,销售价为15/盒。上述商品的货值共计225元。检查发现上述15盒水晶泥的外包装均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等内容,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发票或有效签章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水晶泥后还没有销售出去过,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18419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85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陂告字〔2018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提供事实的全部,且上述涉案商品没有流入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六条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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