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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横陂杰仔摩托维修店未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横陂处字〔20185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杰仔摩托维修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5600028310,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横陂横新北路80号,经营者:刘明杰,组织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1997320日,经营范围:二类摩托车维修(摩托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经营者:刘明杰,男性,汉族,现年50岁,身份证住址:******,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29400

20184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北路31号的恩平市横陂杰仔摩托维修店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摆放有正在销售的“HONDA”品牌女装摩托车19辆,“GS”品牌女装摩托车3辆,“NANFANG”品牌男装摩托车8辆,“HONDA”品牌男装摩托车6辆。执法人员查看该店营业执照时发现该店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恩平市横陂横新北路80号,经营范围:二类摩托车维修(摩托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该店的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已发生变更,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登记事项变更证明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恩平市横陂杰仔摩托维修店原是一家专门从事摩托车维修的个体户。20181月份开始,当事人除维修摩托车外,还增加了摩托车销售业务,主要销售“HONDA”、 “NANFANG”和“GS”等品牌的摩托车,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摩托车38辆。另查明,当事人从201811日起,从恩平市横陂横新北路80号搬至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北路31号从事摩托车维修和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后,均没有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法提供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412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85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陂告字〔201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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