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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锦意无照经营纸品包装加工厂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黎锦意,女性 ,汉族,现年56岁,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编:529400。 2018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东路段13号的一间纸品包装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加工厂内有10名工人正在对纸品进行包装加工。厂房内摆放有纸品切割机1台,包装机1台,已经包装好的纸品共10箱,待包装的纸品一批。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加工厂的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该加工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3月1日起,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恩平市横陂镇横东路段13号的厂房为经营场所,请有2名固定工人,投资3万元用于建设厂房以及购买切割机和包装机,擅自从事纸品包装加工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承接需切割包装的纸品23批次,每批的纸品平均为1500张,每张收取加工费0.3元,共获得收入10350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获得违法所得34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现场笔录和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以及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年4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陂告字〔201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提供事实的全部,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六条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450元;
三、处以罚款3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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