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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785000017054;法定代表人:温英桥,经营场所:恩平市横陂圩镇南郊横陂水泥厂第三生产线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2月14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27日,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在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五证合一业务时,被告知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办理相关业务。2017年12月28日,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现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度报告,已于2016年7月6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4日注册成立。2017年12月28日,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现恩平市建桥水泥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度报告,已于2016年7月6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调查发现,当事人知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且已经收到我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但当事人依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12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以及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年3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陂告字〔201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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