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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9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9号

  当事人:恩平市迪浪音响器材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5600197359,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东安顺槎蛤山至排山一带(威特电子厂厂房)二楼,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1月12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麦克风、电子音响设备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何*广,男性,汉族,现年46周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南堤中路**花园,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70********,联系电话:1331670****,邮编:529400。

  2017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巡查至恩平市恩城东安顺槎蛤山至排山一带(威特电子厂厂房)二楼的恩平市迪浪音响器材厂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厂生产车间内发现有均标注“SHURE”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机壳50个、无线麦克风面板50块及无线麦克风话筒管50支的器材配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SHURE”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文件接受检查,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2月底购进一批无线麦克风配件,包括50个无线麦克风机壳、50块无线麦克风面板及50支无线麦克风话筒管,在未经SHURE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丝印版将上述三种配件分别标注上“SHURE”注册商标,并准备生产成50套标注有“SHURE”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产品出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生产出成品机,没有销售出去,无法计算其违法经营额。“SHURE”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美国的舒尔公司SHURE INCORPORATED,注册/申请号为7022214,该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的,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SHURE注册商标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7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均标注“SHURE”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机壳50个、无线麦克风面板50块及无线麦克风话筒管50支;

  三、处以12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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