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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30 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30 号

  当事人:恩平市良西供销社添强农药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50663945U,类型:集体所有制,营业场所:恩平市良西镇***路**号,负责人:吴*强,成立日期:2012年06月29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零售:化肥,农具,农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68696****,邮编:529400。

  2017年8月22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良西镇良龙西路19号的恩平市良西供销社添强农药销售店销售的化肥产品进行抽检,现场共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3种复合肥料送检,包括外包装分别标注为“住商复合肥料”、“海元宝复合肥料”及“艳阳天复合肥料”。2017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7-310)GDGS03-180,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为“艳阳天复合肥料”检验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6年1月从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注有“艳阳天”商标复合肥料,规格:总养分锌≥48%,配合式16-16-16,净含量50kg/包,生产商: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东段,当事人购进上述化肥用于销售。2017年8月22日,我局联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化肥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单一养分(K2O)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不符合样本合格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7-310)GDGS03-180。2017年9月18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化肥1吨,有20包,每包净含量50kg,平均每包进货价为135元,销售价为160元/包,货值合计3200元,利润为25元/包,已全部销售出去,获得违法所得共50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17-310)GDGS03-180、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1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化肥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三、处以4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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