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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8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8号

  当事人:徐*,男性,汉族,现年36周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杨疃镇**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0********,联系电话:1805573****,邮编:234200。

  2017年7月14日,我局接到恩平市公安局线报称巡警大队查获一辆载有涉嫌假冒伪劣的清洗用品的普通小型客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经现场检查,该小型客车悬挂车牌为“苏C835ZT”,车内载有:1、外包装标注“唯依家”的清洗液共47箱,每箱30支;2、外包装标注“妙力洁”的清洗液49支;车内另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表示上述商品是用于经营保洁服务使用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是用于经营保洁服务的资金。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上述商品的有效合法来源证明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现场均无法提供。我局依法扣押上述涉案商品和涉案货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上海日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459支清洗液商品,包括:1、外包装标注“唯依家,净含量:500ml,厂名:上海日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QC201-2013,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第一幢1-165”等内容的清洗液共47箱,以每箱30支算共计1410支,其中喷嘴装25箱,按每箱30支算共750支,补充装22箱,按每箱30支算共660支;2、外包装标注“妙力洁,净含量:500ml,厂名:上海日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QC201-2013,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第一幢1-165”等内容的清洗液共计49支,其中喷嘴装22支,补充装27支,利用汽车运载上述清洗液在恩平擅自经流动式营保洁服务,以每平方米10元的价格收取保洁服务费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为恩平一家庭开展保洁服务,共计100平方米,使用清洗液5支,收取保洁费1000元,减去所用清洗液的成本15元,共获取违法所得985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海日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原件、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保洁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依法予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985元;

  三、处以4015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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