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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7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7号

  当事人:黄*玲,女性,汉族,现年29周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河南居民委员***街十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8********,联系电话:1372594****,邮编:529400。

  2017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工业四路南昌段2号5楼的麦克风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厂正在开业经营,厂内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厂内只设有生产车间。车间门口前方摆放有用于包装麦克风产品的包装盒220个,车间内左边设有用于调试麦克风产品的工作台,并放有调试使用的调音台1台,车间内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麦克风产品,加工台上有用于生产麦克风的设备及零配件一批,车间右边摆放有加工的麦克风半成品145支及接收机半成品145台。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经营者黄玉玲提供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8月15日起,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恩平市工业四路南昌段2号5楼的厂房,投资2万元购买电烙铁、电动螺丝刀、包装机、调试使用的调音台等用于生产加工麦克风的设备及原材料、电子零配件,请有3名固定工人,擅自从事加工麦克风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加工了无线麦克风产品50台,麦克风半成品145支,接收机半成品145台,已销售了50台无线麦克风产品,余下145台半成品未生产好,未售出,上述麦克风的销售价平均为100元/台,经营额共计19500元,由于刚开业不久,扣除成品后没有利润,没有获取违法所得。另外,有220个包装盒用作包装上述无线麦克风产品。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麦克风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依法予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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