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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5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5号
当事人:恩平市良朋副食店,注册号:440785600244849,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美华东路101号星河湾畔花园7栋1号商铺,经营者:吴*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08月24日,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乳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吴*文,男性,汉族,现年65周岁,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61********,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青云路****宿舍,联系电话:1363180****,邮编:529400。
2017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美华东路101号星河湾畔花园7栋1号商铺的恩平市良朋副食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柜有3只标注“M Manjaz”的手表在销售,上述3只手表外包装没有厂址、厂名等内容,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提供上述手表的合法来源证明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手表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3月份开始销售3只瑞士进口的手表放在其经营的恩平市良朋副食店货柜上进行销售,手表上均标注“M Manjaz”,其中编号分别为NO.05888、NO.162235及M1.7073,另有一个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注“M Manjaz OF SWITZERLAND”,上述3只进口手表的零售价均是800元/只,货值共计2400元。当事人自被查处之日起七日内,无法提供上述3只进口手表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止,上述3只进口手表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租赁合约、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7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商品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构成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手表商品共3只,包括:“M Manjaz”(NO.05888)手表1只,“M Manjaz”(NO.162235)手表1只,“M Manjaz”(M1.7073)手表1只;
二、处以6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