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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3 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3 号
当事人:恩平市盛泽电讯器材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5600117787,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桥峰路50号恩城中学教学楼13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年09月15日,经营范围:零售:手机及手机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梁*渊,男性,汉族,现年29周岁,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7********,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村民委员会***村六巷*号,联系电话:1382809****,邮编:529400。
2017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桥峰路50号恩城中学教学楼13号的恩平市盛泽电讯器材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该店的玻璃货柜上销售有从香港进口的外包装标注“iPhone6s”的手机2台,其序列号分别是:(1P)part No.MKQR2ZP/A、(1P)part No.MG472ZP/A。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经营者提供上述手机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我局于2017年4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恩平市盛泽电讯器材店是一家零售手机及手机配件的个体户。2017年4月份,当事人从一名在深圳销售美国苹果公司品牌iPhone手机(港版)的男子手中,购进2台从香港进口的iPhone6s手机,并放在其店的货柜上进行销售,其中:1、序列号为(1P)part No.MKQR2ZP/A的手机1台,进货价为2800元/台,销售价为3300元/台;2、序列号为(1P)part No.MG472ZP/A的手机1台,进货价是2300元/台,销售价为2800元/台,上述2台进口iPhone6s手机的货值共计6100元。当事人自被查处之日起七日内,无法提供上述2台进口iPhone6s手机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止,上述2台进口iPhone6s手机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7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手机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构成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iPhone6s手机2台,序列号分别为(1P)part No.MKQR2ZP/A及(1P)part No.MG472ZP/A;
二、处以1525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