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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2 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2 号
当事人:恩平市东记摩托车配件店,注册号:440785600205256,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东路14巷11号首层,经营者:冯*东,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5月13日,经营范围:零售摩托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冯*东,男性,汉族,现年47周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26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69********,联系电话:1892909****,邮编:529400。
2017年6月20日,我局接到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关于对恩平市东记摩托车配件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投诉,同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投诉人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东路14巷11号首层的恩平市东记摩托车配件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开业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货架上销售有一批标注“KENDA?”注册商标和鳄鱼图形及“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摩托车轮胎,共91条。上述91条摩托车轮胎经商标持有人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建大轮胎及图”、“建大”、“KENDA”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经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零售摩托车配件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开业经营起就销售摩托车轮胎商品,其中有91条是标注有“KENDA?”注册商标和鳄鱼图形及“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摩托车轮胎,具体情况如下:
1、规格为2.25-17 K201 4PRTT的11个,进货价37元/个,销售价37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407元;
2、规格为2.50-17 K273B 6PRTT的11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39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429元;
3、规格为90/90-12 K412FA 4PRTL的2个,进货价65元/个,销售价65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130元;
4、规格为3.00-18 K273B 6PRTT的3个,进货价78元/个,销售价78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234元;
5、规格为90/90-18 K328A 51PTL的7个,进货价98元/个,销售价98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686元;
6、规格为16×2.50 K1122 4PTL的3个,进货价43元/个,销售价43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129元;
7、规格为2.75-18 K489 8PRTT的7个,进货价74元/个,销售价74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518元;
8、规格为3.50-16 K668 4PRTL的2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90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180元;
9、规格为2.75-18 K273B 8PRTT的6个,进货价74元/个,销售价74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444元;
10、规格为110/90-16 K346 59PRT/L的2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105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210元;
11、规格为2.75-18 K205 4PRTT的25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75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1875元;
12、规格为100/90-10 K418A 56JTL的3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80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240元;
13、规格为3.50-10 K346 8PRTL的5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90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450元;
14、规格为275-18TL 51PR T/L的2个,进货价74元/个,销售价74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148元;
15、规格为2.75-18 4PRTL K205的2个,当事人已忘记进货价,销售价75元/个,没有售出,没有利润,经营额为150元。
以上91条轮胎经营额共计6230元,没有销售出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摩托车维修并按需更换轮胎作为经营项目,只收取维修费用,销售轮胎没有获取利润。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轮胎供货商的有效发票或签章的进货单据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局提供商标侵权行为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91条标注“建大轮胎及图”、“建大”、“KENDA”注册商标的轮胎商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建大轮胎及图”、“建大”、“KENDA”注册商标专用权。“建大”商标(第1924602号)、“KENDA”商标(第362952号)、“建大轮胎及图”商标(第976435)等商标是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上述三个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91条标注“建大轮胎及图”、“建大”、“KENDA”的轮胎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623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商标持有人出具的商标侵权行为鉴定报告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7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标注“建大轮胎及图”、“建大”、“KENDA”注册商标的轮胎商品共91条;
三、处以1246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