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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1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1号

  当事人:恩平市城安电梯销售部,注册号:440785600223635,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东朝街11号,经营者:唐*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唐*林,男性,汉族,现年53周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十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63********。联系电话:1382232****,邮编:529400。

  2017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F区5-1号的恩平市永丰音响器材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有一台电梯涉嫌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该厂负责人邹剑锋向我局提供其与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签订的电梯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PQB20161083)进行检查。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电梯未交付使用。我局于2017年6月1日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发现没有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的登记信息,上述电梯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PQB20161083)载明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唐炎林,唐炎林涉嫌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5日经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的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在未经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6日,以“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的名义,与恩平市永丰音响器材厂签订了一份《电梯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PQB20161083),由合法企业江门市发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小机房货梯安装,分三期收取恩平市永丰音响器材厂共137000元的合同款,其中收取合同款的百分之五作为其提成费。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的名义订立了一份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获取违法所得685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电梯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PQB20161083)、询问(调查)笔录及我局提取江门市发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资格、电梯安装资质材料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指:“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构成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并处10275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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