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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0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20号

  当事人: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04113653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二区***号厂房*幢*楼,法定代表人:赖*叶,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05月20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麦克风及其配件、扩音器、电子音响设备及其配件、视频设备、电子五金配件、车载电子产品、充电器、电源适配器、五金支架、电子电气设备、便携式电子产品、教学电子产品、LED照明产品;电子产品表面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92909****,邮编:529400。

  我局接到举报,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www.1688.com)销售标注“专利私模厂家直销迷你手机唱吧专用麦克风电脑K歌有线麦电容话筒”等内容的产品,宣传“专利私模”但并没有标明相关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17年6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6月5日起,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www.1688.com)销售标注“专利私模厂家直销迷你手机唱吧专用麦克风电脑K歌有线麦电容话筒”等涉及专利的广告内容的产品。当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上述迷你手机唱吧专用麦克风电脑K歌有线麦电容话筒的外观设计专利,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受理,向当事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序号:2017022300632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发文序号:2017060601347500),载明“申请号或专利号:201730047866.2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创造名称:迷你麦克风(Mi-1)”。截至2017年6月12日止,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对上述迷你麦克风(Mi-1)产品使用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广告进行宣传及销售。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网络平台广告截图、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当事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

  二、处以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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