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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9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9号

  当事人:恩平市宇声音响器材设备厂,注册号:440785000033940,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恩平市北郊镰九坡恩平****有限公司内的***楼*楼共6间,投资人:陈*海,成立日期:2015年08月20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功放调音台及周边设备会议系统、音响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22914****,邮编:529400。

  我局接到举报称,恩平市宇声音响器材设备厂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销售标注“调音台 效果器 8路 调音台 专利品牌 内置效果器 带MP3 USB解码器”等内容的产品,宣传“专利品牌”但并没有标明相关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17年6月2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恩平市宇声音响器材设备厂涉嫌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份,在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购物平台制作、发布标注有“专利品牌”、“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取得专利权的广告来宣传产品并进行销售行为,上述广告中并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但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广告,并已对外售出标注上述广告内容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现场网络平台广告截图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8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清楚,诚心接受处罚,第一时间改正错误,立即停止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今后杜绝类似现象发生,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提供事实的全部,深刻认识错误,立即采取有效行动,改正并停止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

  二、处以7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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