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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7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7号

  当事人:黄*航,男性,汉族,现年48周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二十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68********,联系电话:1332682****,邮编:529400。

  2017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旧新平注塑厂内的一家印刷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开工营业,占地面积250平方米,现场有5名工人正在加工印刷品,现场还有切割机一台,装订机一台,折纸机一台,烫金机一台及已经加工好的纸品20捆,每捆有1000张。执法人员要求该加工厂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进行检查,该经营者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6月1日起,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恩平市旧新平注塑厂内的厂房,投资5万元购买用于加工纸品的设备及原材料,雇请5名工人,擅自从事加工纸品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加工了纸品20捆,1000张/捆,共计20000张,收取加工费为0.2元/张,违法经营额共计4000元,由于刚开业不久,加工的纸品数量不多,还没有收取加工费,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无照经营纸品加工厂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依法予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处以139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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