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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6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6号

  当事人:恩平市奥科电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599502469,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恩平市**工业区**区电脑厂房*楼,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麦克风音响及支架,电子产品、节能灯。联系电话:1382248****,邮政编码:529400。

  2017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关于恩平市奥科电子厂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音箱一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在该厂仓库有一批已生产好的便携式小音箱,检查时该批小音箱在该厂天猫平台上的网店有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小音箱的3C认证证书或认证证明等材料给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8月,委托深圳市得腾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标注“e之音?”注册商标的便携式小音箱,名称为蓝牙音响,该产品带有播放器,机身上设置有USB接口和TF内存插槽,自带电源,可以播放U盘、TF卡等载体的音频文件,也可以接收调频广播。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恩平市奥科电子厂荣誉出品”字样的防伪码,在淘宝天猫其开设的E之音旗舰店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出厂、销售上述产品300台,成本价为40元/台,销售价为79元/台,利润为39元/台,已经销售206台,还有94块未销售出去,获得违法所得8034元。

  当事人销售的便携式小音箱能够间接连接到36V以上供电电源播放音频文件,其功能和用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关于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的描述,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7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本局于2017年8月15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了涉案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的申辩意见,根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采购合同、产品证明、涉案产品商标资料、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和重新审理,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出厂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指:“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便携式小音箱;

  2、没收违法所得8034元;

  3、处以罚款5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80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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