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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4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4号

  当事人:恩平市马司马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7921863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江门产业**工业园***区二区A3号一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方*强,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8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麦克风,音响器材,通讯及视像器材,线材及五金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82232****,邮编:529400。

  2017年4月17日,我局开展电声器材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A3号一号楼二、三层的恩平市马司马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开工生产,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有标注“YAMAHA”商标、型号为K-700USB的调音台产品共36台。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上述调音台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证明资料进行检查,该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YAMAHA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5日擅自生产一批标注有“YAMAHA”商标的型号为K-700USB的调音台产品,成本价为250元/台,共36台。上述调音台于4月17日生产完毕,以销售价为280元/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没有找到客户,上述36台调音台成品尚未销售出去,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0080元,没有获取违法所得。“YAMAHA”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日本的雅马哈株式会社(YAMAHA CORP.),申请/注册号:567750,该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的,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YAMAHA注册商标资料、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经营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7年8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标注有“YAMAHA”商标的型号为K-700USB的调音台成品36台;

  三、处以1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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